婚礼摄像拍砸了,新人要求婚庆公司返还双倍服务费,法院会支持吗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9/10/10 关注次数: 二维码分享

结婚是人生中重要的事情,每个人都希望有一场美好梦幻的婚礼,所以对待婚礼都是小心谨慎的,生怕出现一丝差错。但是婚庆公司不靠谱,把自己的婚礼搞砸了,婚礼也不能重来,这时候消费者该怎么办?可以要求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2013年9月16日,小夏与小于举行了婚礼。新郎小夏为给两人留下美好回忆,特地将承办婚礼仪式的事务交付给了日照某婚庆公司。在举行婚礼前,他们与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该婚庆公司负责婚礼的部分车辆、会场布置、摄像、主持等服务事宜。各项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6000元。




婚礼当天,该婚庆公司负责了小夏夫妇的婚礼全程摄像。但随后小夏他们在观看录像时,发现录像既没有声音、图像也模糊。因为婚庆公司的过错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小夏要求婚庆公司双倍返还婚庆服务费12000元和精神损失费6000元。双方协商未果,为此,新郎小夏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婚庆公司表示,当天公司为小夏夫妇提供了婚庆服务,因为机器故障等原因,摄像效果不好。公司已退还给小夏摄像费用600元。虽然在摄像中出了问题,但签订的其他服务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婚庆公司只同意再赔偿给原告600元。

法院认为,婚庆公司提供的各项婚庆服务中,仅摄像服务存在瑕疵,因此小夏要求双倍返还全部婚庆服务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因婚庆公司提供的摄像服务有瑕疵,录像带不能正常放映,给小夏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婚庆公司应适当赔偿小夏精神抚慰金。2014年3月19日,日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婚庆公司赔偿小夏精神损失费1000元。

日照区人民法院判决款未全部支持消费者的主张,主要是应是基于《解释》的规定,《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但是婚礼录像带应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按《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由于婚庆具有不可重复性,所以应当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而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有话说:

本案的关键是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没有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立法、司法的实践看,法律是肯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条就是广义的赔偿范围。在广东省、日照市出台的有关《消法》的办法、细则中也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列明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受案范围,《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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